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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发布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采运河砂全过程实行票据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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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二)可采区年度控制最大开采总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 (三)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最大生产功率; (四)砂石码头的数量和位置; (五)可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六)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 (八)水生态保护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 第二联由砂石开采单位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 第三联由运砂方收执; 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定期交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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