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修订采砂管理办法 县政府可统一经营河道砂石资源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过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着力强化河道采砂采、运、销监管闭环管理,同时新增县级人民政府可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等规定。
此前,包括江西、湖北、河南等地区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河道采砂国营模式已经在多地成型并得到了推广。河道采砂公开出让与统一经营的双选项也给了地方主管部门灵活的选择。
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具体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对河道砂石开采权实行公开出让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出让方案,集体会商确定出让底价,按照程序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为1年。
对河道砂石开采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订过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全省采砂总量控制,对市州审批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进行备案管理,根据市州申请下达年度采量计划。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发证管理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
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保护优先 合理开发砂石资源
河道采砂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开发砂石资源,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总开采资源量、年度开采资源量和采砂许可数量;
(三)采砂方式、开采深度、开采范围;
(四)弃料处理、环境整治、现场清理要求及开发区域河道的生态修复;
(五)砂场和砂石码头设置。
各部门责任分明 各司其职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采(运)砂船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级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指导、协调,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及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审批,负责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可控性、合法性,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采砂船舶总量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采砂产能,加强源头管控。承担辖区内砂石开采、禁采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研究制定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及政府统一经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通航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等专题论证;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开采区水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对采砂作业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面监管,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定期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采和禁采情况。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另外,修订过后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在湖南省从事采砂作业的闲置采砂船(包括禁采期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均应当在所在地交通海事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洞庭湖,依法对采、运砂船舶有效证件、采运凭单和采、运砂情况进行稽查,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