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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

发布日期:2018-10-29 11:55:15   点击量:1   标签:政策法规

      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平台,着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示范区内大中型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全面完成转型升级;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绿色开采。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促进整装勘查,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调整优化矿山布局,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布局,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聚集,提高矿业集中度,依托资源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促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特色矿业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整合培育带动性强的矿业企业。淘汰落后低效污染的矿业企业,着力提升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实力,推动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总体格局,增强矿业开发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整体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利用矿产资源,实现主开采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或高于设计要求水平,矿山矸石、尾矿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尾矿等废弃物排放总量。对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难以利用的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局面。对新建和生产矿山,提出有效措施落实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同步恢复治理,不积存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实现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全面治理,使矿区环境整体呈现天蓝、地绿、水净。

  五、积极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

  创新资源惠民利民新机制,促进绿色开发、收益共享。充分发挥示范区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立足服务和改善民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居民利益,加快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形成矿山规模越大、群众受益越多,开矿时间越长、群众支持越大的发展氛围,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

  六、建立发展绿色矿业工作新机制

      编制实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共同推进、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坚持阳光行政,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综合监管平台,改革监管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形成良好矿业秩序,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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