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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出绿水青山 湖南省环资审判铁腕“治污”

发布日期:2018-09-27 11:25:13   点击量:1   标签:新闻中心

环境资源审判庭铁腕“治污”,“修”出一片绿水青山。

  近年来,湖南法院不断深化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倡导“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修复生态环境,是环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指标。

  目前,全省共有11个专业环资庭,一批专门环资审判合议庭,合力打造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环资案件备受关注。在环资审判实践中,鉴定机构少、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成为其前行路上的“绊脚石”。

  如何突破瓶颈?


1.铁腕“治污”,两年判处2551人

  7月30日,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审判“第一槌”。

  80后青年用电瓶在浏阳河捕捞3条小鱼和27条泥鳅,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湘江环资庭庭长黄旭告诉记者,“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鱼工具,不管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为构罪,非数量构罪。”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环资案件具有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环境损害后果的隐蔽性、长期性与潜伏性特点,举证难、审理难、裁判难、执行难、案件管理难。

  为破解系列难题,湖南环资庭应运而生。

  敢为人先的湖南法院人,一次次探索环资审判改革。铸造司法利器,护卫绿水青山。

  早在2014年8月19日,郴州中院在全省中级法院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裁判尺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016年6月3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

  近年来,省高院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生态特点,结合我省“河长制”,推动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形成“1+3+X”跨区划集中管辖的专门化审判格局,开启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今年,省高院党组把环资审判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高院院长田立文多次主持会议专门研究环资审判工作,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3月27日,湖南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春雷行动”,集中审判执行一批环资案件,营造标本兼治社会共享共治氛围。

  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资案件7221件,其中刑事案件1610件,判处2551人。

  2017年,程某、邓某、卓某等人在长江岳阳段禁采水域非法采砂5万余吨,价值49万余元。

  今年3月20日,岳阳中院对程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实刑,树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风向标”。

  在最高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中,湖南法院铁腕“治污”经验,引发关注。

2.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八百里洞庭美如画,湖光山色一望收。

  今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岳阳市君山华龙码头、城陵矶水文站视察,察看非法砂石码头取缔及整治复绿、湿地修复情况时指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

  湖湘清水众人护。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湖南法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修”出一片绿水青山。

  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故障,垃圾渗滤液流入湘江,被湘潭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费用156万余元,用于湘江水质修复。

  “运用司法手段,把修复大江大湖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突出位置。”岳阳中院环资庭庭长柳春龙告诉记者。

  在污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位于沅江市的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不慎让废水流入洞庭湖。

  经法院介入,林源纸业公司投资3000余万元,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2017年10月27日,洞庭湖环资庭判决被告林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余元。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郴州境内违法处置危险废物377吨,今年5月3日,郴州中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5万余元,以修复环境。

  这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郴州中院院长罗水平主审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有良好示范。”

  近3年,郴州两级法院全面开展“补种复绿”生态司法工作。被告人与受害人签订67份林木补种协议,补种林木5000多亩。

  近年来,湖南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全省绿色发展战略,积极加强司法品牌建设,逐步将司法理念从原本单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向“坚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两条底线”转变。

  今年5月,岳阳中院出台《关于为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

  湖南法院严治严管,还“母亲河”、“母亲湖”一泓碧水浩浩荡荡。

3. 鉴定贵、鉴定难,成环境诉讼“拦路虎”

  “湖南环境资源审判走在全国前列,可喜;省内却没有一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环保鉴定机构,可惜。”省高院环资庭副庭长伍胜展露愁容。

  其透露,有些案件,环保鉴定费和环境损失费比重高达1∶1。

  郴州中院审结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一家环保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耗费15万元。

  今年6月27日,永州中院审结一起环资案件。经环保机构鉴定,被告造成环境损失共计65.56万元。而此案的评估鉴定费也高达55万。

  鉴定机构少、鉴定贵、鉴定难,成为影响环境诉讼的“拦路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宝指出,鉴定难、鉴定贵,不仅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掣肘因素,而且是环境行政执法及所有环境诉讼共同面临的重大障碍。

  “拥有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数量极为稀少。目前,生态环境部共推荐2批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平均每个省不到一家。一些案件鉴定费动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有些案件鉴定费甚至超过赔偿金。”张宝分析说,环境致害机理多元、损害形式多样,每个鉴定专家往往只精通一个领域,很少有鉴定机构能够实现鉴定评估的全覆盖,发生损害后,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要良性发展,亟待扫清“鉴定贵、鉴定难”这一障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支付巨额鉴定费的一方如果败诉,将蒙受极大经济损失;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受害者的原告,包括公益组织,往往付不起鉴定费。”

  周训芳教授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的鉴定机构名录、专家咨询库,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相关评估工作程序、方法,规范鉴定收费办法。探索在各级财政账户设立专项资金或国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

  此外,记者采访了解到,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公益诉讼配套机制、专家参与机制等专门化长效机制建设欠缺,赔偿资金进入财政专户“易进难出”,统一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和运行程序规范缺失。

  对此,伍胜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资源审判庭铁腕“治污”,“修”出一片绿水青山。

  近年来,湖南法院不断深化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倡导“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修复生态环境,是环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指标。

  目前,全省共有11个专业环资庭,一批专门环资审判合议庭,合力打造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环资案件备受关注。在环资审判实践中,鉴定机构少、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成为其前行路上的“绊脚石”。

  如何突破瓶颈?


1.铁腕“治污”,两年判处2551人

  7月30日,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审判“第一槌”。

  80后青年用电瓶在浏阳河捕捞3条小鱼和27条泥鳅,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湘江环资庭庭长黄旭告诉记者,“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鱼工具,不管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为构罪,非数量构罪。”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环资案件具有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环境损害后果的隐蔽性、长期性与潜伏性特点,举证难、审理难、裁判难、执行难、案件管理难。

  为破解系列难题,湖南环资庭应运而生。

  敢为人先的湖南法院人,一次次探索环资审判改革。铸造司法利器,护卫绿水青山。

  早在2014年8月19日,郴州中院在全省中级法院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裁判尺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016年6月3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

  近年来,省高院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生态特点,结合我省“河长制”,推动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形成“1+3+X”跨区划集中管辖的专门化审判格局,开启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今年,省高院党组把环资审判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高院院长田立文多次主持会议专门研究环资审判工作,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3月27日,湖南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春雷行动”,集中审判执行一批环资案件,营造标本兼治社会共享共治氛围。

  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资案件7221件,其中刑事案件1610件,判处2551人。

  2017年,程某、邓某、卓某等人在长江岳阳段禁采水域非法采砂5万余吨,价值49万余元。

  今年3月20日,岳阳中院对程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实刑,树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风向标”。

  在最高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中,湖南法院铁腕“治污”经验,引发关注。

2.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八百里洞庭美如画,湖光山色一望收。

  今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岳阳市君山华龙码头、城陵矶水文站视察,察看非法砂石码头取缔及整治复绿、湿地修复情况时指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

  湖湘清水众人护。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湖南法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修”出一片绿水青山。

  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故障,垃圾渗滤液流入湘江,被湘潭市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费用156万余元,用于湘江水质修复。

  “运用司法手段,把修复大江大湖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突出位置。”岳阳中院环资庭庭长柳春龙告诉记者。

  在污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位于沅江市的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不慎让废水流入洞庭湖。

  经法院介入,林源纸业公司投资3000余万元,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2017年10月27日,洞庭湖环资庭判决被告林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余元。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武汉创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郴州境内违法处置危险废物377吨,今年5月3日,郴州中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5万余元,以修复环境。

  这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郴州中院院长罗水平主审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填平,对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有良好示范。”

  近3年,郴州两级法院全面开展“补种复绿”生态司法工作。被告人与受害人签订67份林木补种协议,补种林木5000多亩。

  近年来,湖南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全省绿色发展战略,积极加强司法品牌建设,逐步将司法理念从原本单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向“坚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两条底线”转变。

  今年5月,岳阳中院出台《关于为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

  湖南法院严治严管,还“母亲河”、“母亲湖”一泓碧水浩浩荡荡。

3. 鉴定贵、鉴定难,成环境诉讼“拦路虎”

  “湖南环境资源审判走在全国前列,可喜;省内却没有一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环保鉴定机构,可惜。”省高院环资庭副庭长伍胜展露愁容。

  其透露,有些案件,环保鉴定费和环境损失费比重高达1∶1。

  郴州中院审结的湖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一家环保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耗费15万元。

  今年6月27日,永州中院审结一起环资案件。经环保机构鉴定,被告造成环境损失共计65.56万元。而此案的评估鉴定费也高达55万。

  鉴定机构少、鉴定贵、鉴定难,成为影响环境诉讼的“拦路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宝指出,鉴定难、鉴定贵,不仅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掣肘因素,而且是环境行政执法及所有环境诉讼共同面临的重大障碍。

  “拥有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数量极为稀少。目前,生态环境部共推荐2批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平均每个省不到一家。一些案件鉴定费动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有些案件鉴定费甚至超过赔偿金。”张宝分析说,环境致害机理多元、损害形式多样,每个鉴定专家往往只精通一个领域,很少有鉴定机构能够实现鉴定评估的全覆盖,发生损害后,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要良性发展,亟待扫清“鉴定贵、鉴定难”这一障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支付巨额鉴定费的一方如果败诉,将蒙受极大经济损失;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受害者的原告,包括公益组织,往往付不起鉴定费。”

  周训芳教授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的鉴定机构名录、专家咨询库,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相关评估工作程序、方法,规范鉴定收费办法。探索在各级财政账户设立专项资金或国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

  此外,记者采访了解到,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公益诉讼配套机制、专家参与机制等专门化长效机制建设欠缺,赔偿资金进入财政专户“易进难出”,统一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和运行程序规范缺失。

  对此,伍胜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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