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戒】江苏兴化侦破诈骗案 20多名砂石等供应商损失4000余万
10余家建材公司,忙碌的“混凝土生产线”,以大量进货为借口要求供应商垫资,再以高息利诱让20余名供应商深陷“经济纠纷”,其实这些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而所谓的“经济纠纷”实际上则是诈骗。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获悉,经泰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兴化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涉及浙江、安徽、江西、陕西、上海等6省市、20多家砂石、钢材、水泥供应商的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一举抓获夏某、朱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短短两年多时间,夏某、朱某等人就购进建材价值6000余万元,20多名建材供应商损失达4000余万元。
2014年10月以来,兴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尤某等20多人报案,称被兴化人夏某、朱某等人诈骗砂石、水泥等建材数千万元。
兴化警方接报后,经初查发现,报案的尤某、刘某、钱某、周某等人均系建材供应商,大多陷入垫资供货的“无底洞”,且绝大多数血本无归,无一例外。
“垫资供货在建材市场经营中司空见惯,这也是建材供应商噩梦的源头。”兴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徐德银介绍,受害人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每每受害人催要货款,夏某等人要么以“资金没有回笼”为由,要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推脱,不是“玩失踪”就是“躲猫猫”,大部分受害者手中就只剩下一堆无法兑现的“欠条”。
徐德银说:“我们还发现,供应商与兴化当地所谓的多家‘建材公司’交易过程中,供货合同、支付凭证、余款欠条一应俱全,从表面上看,是典型的经济纠纷。”
“尽管夏某等收货方都有付款记录,但是支付的货款都是很少的一部分,倒是欠条比较多。”徐德银说,但是仅凭这些还不能说明问题,要厘清脉络,只有从货物的流向往下查,最终查清这些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2016年7月,兴化警方根据现有线索组织开展侦查工作。
警方发现,夏某、朱某等人从安徽、江西等地购进砂石,运到江苏泰州高港码头,每吨价格79元。在签收货物后,夏某等人直接将砂石转运至其他船只上,后被不同的人运到混凝土搅拌站,转售的价格仅为72元,每吨净亏本7元,还不包括吨位损耗。
“夏某、朱某等人大量购进砂石而没有实际用于生产,反而低价出售,而且明显是亏本买卖,有悖常理。”徐德银说。
后警方顺藤摸瓜,发现最终收货的人均系夏某等人的债主。警方又围绕夏某、朱某等人的公司深入侦查,发现其注册的10余家建材公司,均是空壳公司,没有一家是从事实体经营的。
“此外,我们调查后发现夏某、朱某等人均债务缠身,仅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多达300多页,标的额2000余万元。”徐德银说。经警方追根溯源,大量证据证实,夏某、朱某等人具有实施合同诈骗的重大嫌疑。
根据兴化警方的侦查结果,2017年4月11日,泰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并指定兴化市公安局管辖办理。同月13日,夏某、朱某、吴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悉数抓获归案。
经查,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夏某以兴化市洪建建材有限公司对外经营商品混凝土生意,编造公司实力雄厚、生产混凝土需要大量原材料等,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材料供应商尤某、刘某等人,并以材料用量大需要垫资为借口,以签订合同和口头约定的形式,仅支付少量货款骗取受害人大量垫资供应砂石、水泥、钢材等建材,累计骗取各类建材货物价值1300余万元。
“其实,这期间夏某的公司都是租赁的,虽然生产混凝土,但是一方面为了偿还债务,一方面为了掩人耳目,还以生产假象继续骗取材料供应商垫资供货。”徐德银介绍说。
后来,随着讨债的供应商越来越多,上当受骗的供应商也不再供货,为了继续实施诈骗,夏某以“转让”的形式将公司“转给”了朱某。之后,其又接着以朱某的“江苏凯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先后骗取钱某、周某等供应商价值1500余万元的材料。
“其实,凯达公司只是换了个‘门脸’,从成立也就生产了几十方混凝土,就是做做样子。”朱某交代说,如果供应商前来实地考察,要么装模作样地生产一番,要么就将供应商带到他人的公司货场蒙蔽对方。
“这个团伙属于松散型的诈骗团伙,团伙成员之间相互‘介绍’业务,若在一家供应商实施诈骗对方停止供货后就另选他家,一家接着一家骗。”徐德银说。
“即使供应商到公安局报案,我们也不怕,因为我们手中有欠条,这是经济纠纷。”夏某交代说,“如果遇到供应商催款,我们就支付少量货款搪塞,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让他们离不开。”
“朱某为了应付受害人尤某的催款,甚至不惜花30万元购买了800万元的假商业承兑汇票,并用其中的一张550万元假票冲抵尤某的欠款。”徐德银如是说。
截至目前,警方已查明该团伙骗取的价值6000余万元货物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抵款偿还个人债务和高额利息,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徐德银介绍,警方对该系列合同诈骗案深入剖析发现,诈骗团伙成员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是却能屡屡得逞。一方面,他们手中都有一个足以蒙蔽他人的“建材公司”;另一方面,垫资供货的“市场规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据朱某交代,他注册的“凯达公司”对外号称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实就是自己随手填写的。一旦材料供应商提出到公司考察,他们就请来一帮“同行”热情“接待”、共同“捧场”,上演双簧戏,并将供应商带至正规公司现场考察。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所谓的办公室、货场等多为租赁,甚至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建材市场大多存在垫资供货的情况,只是垫资额度大小不等。本案中,有位受害人就深陷‘垫资泥潭’,46万元的货款打了水漂。”徐德银介绍,“但往往供求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规范,尤其在对方屡屡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导致越垫越多越陷越深,有的就像本案中的供货商接连遭遇诈骗,导致血本无归。”
湖南省砂石协会法律讲堂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及注意事项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的含义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手段一:借鸡生蛋“饰耳目”: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手段二:招摇撞骗“唱空城”: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手段三:一唱一和“演双簧”: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手段四:虚张声势“空手道”: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手段五:先舍后取“钓鱼法”: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手段六: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五种现象值得警觉: 一是对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订根本不重视,对一些本应据理力争的具体条款却不合常理地迁就; 二是喜欢自抬身价、居无定所、身份神秘的合作对象; 三是对购销市场前景不佳的滞销产品或所谓的市场热销产品,一定要弄清其是否确实是这样; 四是在货到款付进行两清时,对方有意拖延时间,或在下班时间和周末才提供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时,就要高度警觉,因为此时已无条件和时间去检验票据的真伪; 五是在异地开展经济业务时,对方如无诚意配合,不提供时间和场所,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都要考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部分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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