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人集团犯罪,非法采砂17万吨!最高检公布10起典型案例,一半涉及砂石!
发布日期:2023-07-03 10:06:39 点击量:1 标签:新闻中心

6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值得关注的是,10起典型案例,5起涉及砂石!1.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河北省涉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设砂石破碎厂,在周边山体盗采石英石进行生产加工,获利6万余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涉县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厂,非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为了厘清行政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机关和乡政府的监管职责,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请县自规局、涉县辽城乡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参会人员围绕针对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认识到作为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使乡政府认识到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在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辽城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县自规局及辽城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依法拆除违法占地的厂房,没收违法行为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61296元,并处罚款12259.2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已处罚,采矿坑已填埋。涉县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砂石破碎厂房虽已拆除,但仍有部分弃料随意堆放,采矿坑回填较浅,土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受损林地生态未全面修复。
办案人员现场实地核实土地恢复情况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依法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起诉后,辽城乡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面配合和指导下,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督促A公司对采矿坑进行回填并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鉴于两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县自然资源局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旧矿山进行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行政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向基层扩展,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虽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监管难题,但部分行政机关也产生了执法权下放后就可“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有效化解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等治理难题,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智慧。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17日至20日,受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影响,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岸线和近千亩土地被淹没。洪水消退后,部分沿江河岸、土地表面沉积了大量河砂,富金村蔬菜基地等区域土地及河岸上沉积河砂约130万吨。当地村民、土地承租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洪水沉积砂并进行销售,导致洪水沉积砂资源被非法侵占,耕地灾毁后又因人为采砂被进一步破坏。接上级检察院通报长江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分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发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存在非法采挖洪水沉积砂情形,重庆市一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富金村涪江沿岸被洪水沉积砂覆盖土地均为耕地,因2020年“8·17”洪灾导致灾毁土地面积达474.69亩。土地上覆盖的沉积砂绝大部分已被当地村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等以自发清理、恢复耕作条件等为由私自采挖、销售,采挖沉积砂导致地表出现六七米深的坑凼和沟壑。经生态环境资源专家现场踏勘并出具勘察意见认为:地块可见明显的人为扰动痕迹,清运砂石行为导致地块地形地貌发生较大改变,增大了后续复垦难度、可能造成周边耕地坍塌损毁、影响后续复垦后土壤结构与质地。
检察官现场听取群众意见在行政监管履职上,属地水利部门认为,因洪水沉积砂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不属水利部门的监管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洪水沉积砂未列入矿产资源目录,是否系矿产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存在疑问,介入监管依据不足;公安机关则认为因资源性质和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打击处理难度较大。故属地行政机关均未开展有效行政监管。重庆市一分院结合自然资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认定,洪水沉积砂系洪水裹挟积淀而成,具有跟河砂相似的性状和经济利用价值,属国有自然资源;灾毁土地原系耕地,正在遭受进一步的人为破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和耕地均有保护职责。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职,对洪灾损毁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损毁土地的整治复垦工作。由于整治工程庞大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加上汛期等原因需分期实施整改。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23日、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整改方案和步骤三次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检察官踏勘整改现场重庆市一分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洪水沉积砂得到有效监管,私挖滥采情形已消除,资源利用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在本案的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补位机制、重庆市洪水沉积砂管理制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官开展终期整改回头看本案成功探索了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涉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治理新课题,以厘清洪水沉积砂的国有自然资源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程序。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吴某等人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三塘村胡公庙自然村原砖场地块开设砂石洗筛场。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吴某等人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嵊州市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砂石资源,经洗筛后对外销售。2022年初,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组织开展砂石资源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并对嵊州市浦口街道工作人员反映的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进行摸排。经调查发现,由于涉案桃花渡地块为沿江洼地,非法开采人员采取先挖优质毛砂后填入渣土的方式,盗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极大。为此,嵊州市院成立专案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运输矿产资源的重载货车总质量普遍超过12吨,应当安装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