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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12:06:05   点击量:1   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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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节能〔202363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220日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为主要内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管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七条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符合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第八条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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