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12:06:05 点击量:1 标签: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节能〔2023〕63号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20日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为主要内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管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七条 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第八条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