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 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6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直接反映矿产资源年度变化状况,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本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的重要性,把储量年报编制工作作为本地区矿山监管的重要手段,与动态巡查、日常监督等形成监管合力。
二、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采矿权数据库信息,掌握辖区内所有矿山的实际生产情况,认真清理核实,列出部、省、市发证的生产矿山清单。对已列入生产矿山清单但未及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纳入2022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
对停产矿山申请免做矿山储量年报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查验,对属实的出具未生产证明,并列入免做储量年报矿山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技术要求继续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8〕161号),矿山储量年报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提交了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且储量估算截至9月30日之前的矿山,应编制矿山储量年报。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在2022年11月底前到生产矿山实地了解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矿山及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12月10日前上报免做储量年报矿山清单(含停产证明)送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州局)备案。
(三)各市州局应在2022年12月底前核实县市区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进展情况,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资源保护监督工作考核内容。
(四)各生产矿山应在2023年1月底前向市州局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并由市州局组织专家对年报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各市州局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将矿山储量年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厅矿保处(PDF版发电子邮箱),矿山储量年报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数、生产矿山数、未生产矿山数、年报编制与评审备案数,同时要单列出未编制年报的生产矿山名单。
(五)储量年报编制范围覆盖一二三类矿产,提交的资源储量必须包含重量和体积两种类型,且应计算证实和可信储量。
联系人:叶庆华;联系电话:0731-89991220
邮 箱:hnskczybhjd@163.com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