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规范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清理规范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经厅务会议研究,现就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一)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不再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二)调整价款评估工作程序。对需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矿业权评估机构库中采用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评估报告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作为矿业权审批登记或出让的依据。
二、清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
(一)方案编制。矿业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以抽签方式确定编制单位。属于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因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属出让前期工作,且编制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仍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抽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和委托编制单位。
(二)方案评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但不再进行备案。办理采矿登记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通过审查的方案文本和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表)。
三、清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
(一)报告编制。地质勘查项目储量报告由承担地勘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储量核实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可由矿业权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
(二)报告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除年报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备案外)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报告文本和备案证明。
四、清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
(一)方案编制。矿业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方案。
(二)方案评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办理探矿权登记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通过审查的方案文本和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签名表)。
五、清理规范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在矿业权人提出矿业权转让申请前,不再由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配号系统中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按规定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六、清理规范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在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或调整矿区范围申请前,不再由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已编制完成并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明确了采矿权申请范围且无变化的,不再进行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省直管县可直接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核查机构并承担核查费用。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受委托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再按规定办理矿区范围划定(调整)手续。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州、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对市级、县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