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自行处置、 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湖南娄底涟源市印发《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8 09:25:18 点击量:1 标签:行业新闻
湖南娄底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应当纳入砂石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未申报不得开挖砂石资源。 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工程项目开挖砂石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巡查监管。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涟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调规〔2021〕458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有效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经依法批准已经取得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手续,需要自行平整或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砂石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第三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应当纳入砂石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办完用地手续之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利用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报,未申报不得开挖砂石资源。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请并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发改、林业、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局、税务、交通运输、畜牧等部门及辖区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查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地勘初步成果,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报告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量(不包含商品混凝土砂石使用量)、剩余砂石量等内容,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市发改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价格认定结论书》,并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费用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将实地查勘情况和已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成交确认后,由中标单位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竞得人应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砂石资源签订交接协议,其存贮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开挖砂石过程中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第八条 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