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相关财税费一览
发布日期:2016-01-26 09:44:58 点击量:1 标签:行业新闻
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国家对开采资源产品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税基为矿产品销售额,原油天然气税率为6%,煤炭税率为2%~10%;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其他矿产资源实行从量计征方式。《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0.5%~4%。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150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