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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山进入全民监管时代——举报最高奖励3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6-21 09:40:14   点击量:1   标签:政策法规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指出,鼓励对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文件明确: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砂石矿山进入全民监管时代!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第七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并负责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由其与举报人联系,约定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并负责保管。


      (三)发放奖金前,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领奖代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领取情况。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


      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其中,属于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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