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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有何规定?你清楚吗?

发布日期:2020-09-04 09:41:08   点击量:1   标签:行业新闻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了湖南省各资源品目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资源税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决定将我省现已发现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税目全覆盖,确定了资源税的具体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对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89个税目分别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对资源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5个税目分别明确了计征方式,明确了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煤、石煤、天然沥青

原矿

2.5%

选矿

2%

煤成(层)气

原矿

1.5%

地热

原矿

3/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4%

选矿

3%

钒、钛

原矿

5%

选矿

4%

有色金属

原矿

5%

选矿

3%

铅、锌

原矿

5%

选矿

3.5%

锡、镍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5%

选矿

2%

原矿

4%

选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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