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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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的背景及相关内容。《意见》详细内容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
九、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WTI原油价格 (美元/桶) |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 |
陆域 | 海域 | |
低于40(含) | 0.4 | 0.2 |
40-55(含) | 0.5 | 0.3 |
55-65(含) | 0.6 | 0.4 |
65-80(含) | 0.7 | 0.5 |
80-100(含) | 0.8 | 0.6 |
100以上 | 0.9 | 0.7 |
文字编辑/欧阳琼
图文校对/卢 慧
责任编辑/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