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常识简介
现行的国家标准化法是在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共有6章45条。新标准法与旧的标准化法比较,有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标准框架更完善。和旧法相比,新法增设了监督管理的专门章节,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检查职能,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在标准编号、复审和备案过程职责,并增加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使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接受透明监督。
其次,标准更科学规范。从整体来看,新法更突出了与时俱进和科学规范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制定法规目标更明确,突出了对质量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制定法规的宗旨,这一点在旧法中没有明确提及,体现了政府对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
二是增加了标准的明确定义和科学分类。新法增加了对标准的科学定义和标准的分类。与旧法相比,新法对民间团体参与标准化工作予以了明确支持,长期以来民间团体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中坚力量,本次从立法层面加以支持和鼓励,是推动标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是增加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的具体要求。新法要求制定标准过程中应增加需求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并成立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证标准能满足客观需求,并保证标准的科学权威性。
四是增加了对标准制定和应用的要求。新法对标准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了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效益外,也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对军民融合资源共享给予充分支持。
五是增加了标准的实施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新法要求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的解决了标准有效性问题。
总体来看,新标准法的制定,将有效提升标准制定执行的效率,为质量强国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1.标准化法施行近30年了为什么要作首次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法。1988年颁布的《标准化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已施行了近30年,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标准化法亟需修订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需求。1988年《标准化法》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制定的,无论立法宗旨还是所确定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旧有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满足不了科技快速发展、市场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需要通过修订《标准化法》,完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二是标准化改革对标准化法制建设提出了新需求。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改革措施。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修订《标准化法》,将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三是标准化实践经验为《标准化法》修订提供了良好基础。旧《标准化法》实施近30年,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闭环管理机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推进标准实施等方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这些内容需要总结纳入法律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标准化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三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四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强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七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
3.新的《标准化法》中新增加的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以及管理要求是什么样的呢?
新的《标准化法》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团体标准。它赋予了社会团体可以制定标准的权力。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内部负责标准化工作人员,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按照新《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前提是社会团体要先在平台上获得用户注册,申请注册时需上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在平台上对材料合法性、真实性作出自我承诺,经平台审核公示一个月并无异议后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的社会团体才可在平台上发布团体标准。
4.新《标准化法》的标准制定范围有哪些新变化?
新的标准化法提出,本法规定的标准(含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的统一技术标准。而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主要限定于工业领域。新的标准化法中,把制定标准的范围从第二产业扩充到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中来了。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标准化制定的范围过窄的“瓶颈”问题将得到解决。无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目前我国产业发展的阶段来看,标准化的范围扩大恰恰是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原来更多的讲究产量,现在讲究的是质量,而标准化则是质量的先行抓手,标准化关乎到产业、产品质量的提升,如今涉及到任何一个行业、一类产品,都应该标准化。比如“放管服”改革、旅游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等,这些领域也都需要有标准,标准将涵盖着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