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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发布日期:2019-10-18 09:43:15   点击量:1   标签:政策法规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扎实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我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通知》要求扎实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首先,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台账,提出整治意见。其次,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方案应明确关闭名单、限期退出矿山名单、保留矿山名单。最后,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要求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通知》要求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一是严格区域准入。各类保护区(地)、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严禁新建露天矿山,已建露天矿山要依法逐步退出。避让国省道、铁路、居民区、重要构建物两侧一定范围。二是严格开采条件准入。新设砂石矿山按照即将下发的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执行。新设其他露天矿山的,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等要求。三是严格环境保护准入。新设露天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整改方案中明确为限期退出的已设露天矿山,达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后方可生产;单独保留的,应限期进行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本地综合整治方案和长效机制。市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将综合整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矿业权处 刘正军/文)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文字编辑/童  丹

图文校对/欧阳琼

责任编辑/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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