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促保矿业绿色发展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9〕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新增8项,下放管理层级19项,取消7项,变更行使层级1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纯Ⅳ、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2.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和惩处。 | 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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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备案(纯Ⅳ、Ⅴ类放射源转入、转出备案)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3 | 辐射安全许可 | 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重发、注销等)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2.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和惩处。 | 委托 下放 |
纯IV、V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项目,风电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2.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
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氯碱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锰、铬冶炼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不以矿石或省外危险废物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全部以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含汞废物)为原料的利用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公路新建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摩托车整车制造环评报告书项目,印刷电路板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黄金采选项目,铅酸蓄电池拆解项目(限省内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制革、毛皮鞣制项目,水泥制造项目,制浆及制浆造纸项目,“二区三园”(生态红线)环评报告书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2.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
不跨市州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环评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需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章)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5 | 省直管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加强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行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监管,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3.督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 委托 下放。 1.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除外。2.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原则上由占投资额较大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 |
6 | 省直管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结合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符合性抽查等工作,对下放项目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情况纳入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要内容。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监管,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3.督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做好下放项目监管承接工作,切实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确保下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 | 委托 下放。 1.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除外。2.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原则上由占投资额较大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 |
7 | 省直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加强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行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监管,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3.督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 委托 下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除外:1.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3.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 | |
8 | 省直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结合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符合性抽查等工作,对下放项目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情况纳入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要内容。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监管,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3.督促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做好下放项目监管承接工作,切实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确保下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 | 委托 下放。 1.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除外。2.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原则上由占投资额较大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 |
9 | 省直管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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